证券公司反洗钱报备材料

2024-05-19 01:53

1. 证券公司反洗钱报备材料

需向人行报备材料
1、 金融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拟开业日期(经营许可上的日
期)、邮政编码;(营业部)
2、 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证监会)批准其开业的文件;
3、 经营方针及计划;(营业部)
4、 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负责人姓
名、拟任职务、简历等);(营业部)
5、 需要我营业部上级管理机构提供材料:(总部)
(1)、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负责人姓名、拟任职务、简历等);
(2)、经营情况、在河南省设立支机构的情况;
(3)、有关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
(4)、最近3年内执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支付清算、反洗钱、科技、征信及外汇管理法规、政策情况,包括是否被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5)、最近3年风险状况、以及发生重大诉讼、重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情况等;
(6)、最近3年在当地接受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情况,包括是否被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6、金融机构单位负责人,主管经理;反洗钱部门名称、负责人;反洗钱(专、兼职)人员的姓名、职务、办公及移动电话等详细

证券公司反洗钱报备材料

2. 反洗钱制度报备的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法律依据:《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总部应当对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要求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