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2024-05-18 22:22

1.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1、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并购时,并购双方约定在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并购时所出现的富余人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支付补偿金。
3、鼓励创业性再就业
鼓励创业性就业,如本人要求从事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办理给予一定时间的创业期,其间工龄照算,不计入待岗时间,并享受有关保险待遇,从而减轻企业的压力。创业性就业政策给予创业者一定的过渡期,期满后可以办理待交流重新上岗或办理辞职、调动手续。
解决企业并购中职工安置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完善企业并购职工安置方面的立法
企业并购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金融、税收和资产评估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在立法方面,应尽快完善企业并购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与企业并购职工安置有关的立法。近年来为了规范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企业兼并暂行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等规章,对职工安置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章的法律效力低、标准不一,不少仍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应考虑制定企业并购法等法律,对职工安置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使职工安置这一老大难问题在法治轨道上予以解决。
2、适当加强政府对企业并购职工安置的关注程度
为了降低企业并购可能引起的社会震荡,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地方政府可以对企业并购特别国有企业并购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要求并购方对被并购企业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企业并购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将职工安置作为谈判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能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并购计划。
3、大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要把城市、农村逐步、全面地纳入社保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2.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一、企业并购中职工安置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1、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并购时,并购双方约定在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并购时所出现的富余人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支付补偿金。
3、鼓励创业性再就业
鼓励创业性就业,如本人要求从事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办理给予一定时间的创业期,其间工龄照算,不计入待岗时间,并享受有关保险待遇,从而减轻企业的压力。创业性就业政策给予创业者一定的过渡期,期满后可以办理待交流重新上岗或办理辞职、调动手续。
二、解决企业并购中职工安置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完善企业并购职工安置方面的立法
企业并购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金融、税收和资产评估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在立法方面,应尽快完善企业并购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与企业并购职工安置有关的立法。近年来为了规范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企业兼并暂行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等规章,对职工安置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章的法律效力低、标准不一,不少仍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应考虑制定企业并购法等法律,对职工安置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使职工安置这一老大难问题在法治轨道上予以解决。
2、适当加强政府对企业并购职工安置的关注程度
为了降低企业并购可能引起的社会震荡,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地方政府可以对企业并购特别国有企业并购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要求并购方对被并购企业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企业并购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将职工安置作为谈判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能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并购计划。
3、大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要把城市、农村逐步、全面地纳入社保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势必会影响到一些职工的工作问题。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案有多种,包括重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鼓励再就业等。其中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要按照职工的工龄计算,每增加一年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职工安置关系到企业发展,必须妥善解决。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 国有企业转让股权要对员工进行安置吗

国有企业转让股权的,不涉及到员工安置问题,转让股权只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解散清算,才要安置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怎么办
1、股东向公司内的其他股东转让股权:
如果公司股东间互相转让股权,那么转让是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的,股东可以自己决定要转让给哪个股东,以及转让多少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首先,转让股权的股东应该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三十日内答复:
(1)其他股东在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此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只有在其他股东都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要转让股权的股东才能将该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如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该股权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应当配合该股权转让行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如果对公司股权转让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还需参照公司章程进行具体分析。
二、无偿转让股权如何签订协议
在股权协议的成立上来看,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协议成立的条件是一样的。无偿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国有企业转让股权要对员工进行安置吗

4. 国企股权转让职工需要安置吗

股权转让涉及国企改制的,变更为非国有控股的,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但并非所有的股权转让都涉及职工安置。如果股权转让没有造成失业,国有企业是无须补偿的。员工仍然持有先前购买的股份。在劳动合同期内,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无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获得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赔偿款,则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国企股权转让职工需要安置吗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涉及国企改制的,变更为非国有控股的,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但并非所有的股权转让都涉及职工安置。
如果股权转让没有造成失业,国有企业是无须补偿的。员工仍然持有先前购买的股份。
在劳动合同期内,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无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获得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赔偿款,则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企股权转让职工需要安置吗

6. 国企股权转让职工要求安置吗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涉及国企改制的,变更为非国有控股的,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但并非所有的股权转让都涉及职工安置。
如果股权转让没有造成失业,国有企业是无须补偿的。员工仍然持有先前购买的股份。
在劳动合同期内,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无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获得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赔偿款,则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国企股权转让职工需要安置吗?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涉及国企改制的,变更为非国有控股的,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但并非所有的股权转让都涉及职工安置。
如果股权转让没有造成失业,国有企业是无须补偿的。员工仍然持有先前购买的股份。
在劳动合同期内,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无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获得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赔偿款,则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企股权转让职工需要安置吗?

8.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安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一、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投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联我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外资并购程序的特殊规定
1.报商务部审批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明确规定,对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和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并购事项,一律报商务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无权审批。
2.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情形
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报证监会审批情形
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拟进行境外上市交易的,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批准。
4.税务变更登记
在完成外资并购后,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相应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三、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一)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三)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变动;
对上述几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都规定了适用条件及其限制。笔者分述如下:
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尽量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保证公司经营的延续性,对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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